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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及有效期届满未购齐五辆车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18-06-28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货运站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统一规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并《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截止2018年6月26日2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2家有效期届满且未购齐5辆车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注销许可证企业所属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同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1:青岛市即墨区有效期届满且未满五辆车货运企业及车辆明细

        附件2:青岛市即墨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货运企业及车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