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公告(即国土公(2018)02号)

2018-07-24

 

即国土公(2018)02号

        经查,即墨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9日批准为于海涛颁发了即集用(2013)第822309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坐落于龙泉街道邵家屯村的二层楼房一处四间宅基地使用权。2017年10月27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8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该院审理认为:土地登记要有当事人的申请,而且申请是真实的,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邵家屯村委在办理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过程中,在变更申请人之后,没有及时更换申请,即墨市国土局依据错误的申请颁发的即集用(2013)第822309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应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判决:撤销即集用(2013)第8223094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行为。于海涛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30日青岛中院作出的(2018)鲁02行终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日向于海涛邮寄送达通知,6月4日向邵家屯村委会直接送达通知,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龙泉所办理即集用(2013)第82230941号土地证书的撤销登记手续。因于海涛及邵家屯村委会逾期未办理,现报经即墨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上述全部土地登记内容,对撤销登记结果予以公告;并公告即集用(2013)第82230941号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即墨分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