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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即墨分局关于深入开展“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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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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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32周年,进一步提高各矿业权人的法律意识,推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为我区矿产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宣传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宣传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主,兼顾其他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宣传重点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开发与保护并举,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积极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取得采矿权;

(三)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滥采乱挖、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四)突出开展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要性的宣传,应如何进行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三、宣传形式

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悬挂宣传标语,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新兴网络媒体、微信、网络、广播、电视等现代先进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四、有关要求

各国土资源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宣传活动的重大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对这次宣传活动的认识,提前策划、注重创新、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注重效果,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国土所要将本次宣传活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5日前报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附件:  3?1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宣传口号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即墨分局

2018年3月20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即墨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

 

“3?1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宣传口号

 

1、热烈庆祝《矿产资源法》颁布32周年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依法有偿取得 

3、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

4、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

5、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6、实施资源整合  促进矿业发展

7、科学管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8、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9、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10、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1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13、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14、探矿权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15、国有矿产、依法开采

16、禁止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17、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18、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9、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20、动员全社会力量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21、建好群测群防网络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22、十分珍惜、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