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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7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119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83931733、83870259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