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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018-06-15

  根据《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我市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标准
   (一)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二)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三)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扶持对象

  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见附件1)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青岛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年度报告;

  4.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5.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原件),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进账单;

  6.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企业总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9.其他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材料。

  10.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附件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

  (二)有关要求

  1.上述文件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初审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2.申报材料所有项目各项数据的适用期间为上一个完整年度。

  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2.初审

  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7月底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3.复审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4.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对奖励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所在区(市),由各区(市)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年度复核不再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2.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资金扶持的;

  3.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违背承诺,5年内将注册地迁离青岛市,改变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做好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执行。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