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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2018-05-29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规定时间段内不得制作、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本市市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将库存的烟花爆竹予以封存,并做好清点、登记和看护工作。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将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无法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采取登记、指定地点封存等临时性行政措施。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