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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湾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1

 

田管字〔2018〕35号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湾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庄、相关单位:

现将《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湾长制区级会议制度》《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区级湾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湾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湾长制工作区级督察督办制度》《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湾长制区级验收办法》等湾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25日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2月25日印发

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湾长制区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全面实行湾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湾长会议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湾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区总湾长。

出席人员:区总湾长、区湾长、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总湾长提出召开;或者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总湾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研究全区海湾管理保护和湾长制重大事项;经区总湾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各湾长牵头组织落实,区湾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记录发布。

二、区湾长专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区总湾长。

出席人员:区总湾长、区湾长、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总湾长提出召开;或者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总湾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区总湾长会议工作部署,调度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湾长制推进过程中需区级层面决策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区总湾长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区总湾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牵头组织落实和协调督导。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记录发布。

三、区湾长制办事机构主任办公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区湾长制办事机构主任。

出席人员:区湾长制办事机构主任,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湾长制办事机构主任确定。会议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筹备。

(四)会议内容

调度湾长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推进措施;研究讨论需提交办事机构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其他需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确定事项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记录发布。

四、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区湾长制办事机构主任。

出席人员:区湾长制办事机构主任、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及联络员。

(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提出,按程序报请区湾长制办事机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区总湾长工作部署;调度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湾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区总湾长会议、区总湾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其他需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确定事项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区湾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记录发布。

 

田横岛度假区区级湾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湾长制各项工作,按照《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全面实行湾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有关部门在湾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区其他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湾长制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湾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区有关部门围绕湾长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最终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湾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  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区各有关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海湾水文、气象、水资源、水质情况,涉海湾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情况;其他与湾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湾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镇有关部门应在镇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湾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九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开展湾长制工作检查。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村庄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联动

派出所、环保所、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执法中队、林业站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海湾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各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专项联合执法

在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海湾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海湾违法行为,维护海湾管理秩序。

 

田横岛度假区湾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湾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湾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田横镇全面实行湾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工作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区总湾长批办事项;湾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湾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或各区街湾长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

第六条 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主任签发后报区总湾长、区湾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区总湾长、区湾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湾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区湾长制专职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发布。

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包括区总湾长、区湾长,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

第四章  工作简报信息

第十条  工作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湾长制工作动态、工作部署;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十一条  工作简报信息由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负责报送,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主任同意后对外发送。

第十二条  工作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即墨区湾长制办公室;即墨区总湾长、即墨区副总湾长、即墨区级湾长,即墨区湾长制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区街总湾长、湾长,社区湾长制工作机构。

第五章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区总湾长、湾长和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由镇级湾长联系单位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镇级湾长联系单位每两个月向镇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落实情况。镇总湾长、湾长和镇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田横岛度假区湾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湾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全面实行湾长制工作方案》和《即墨区湾长制工作区级督察督办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湾长制工作田横岛度假区级督察督办。

第三条  督察督办围绕湾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察制度

第四条  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镇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察参照全面督察程序进行。其中市级重要海湾专项督察由市级湾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五条  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1至2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察对象为社区湾长、村级湾长和湾长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区总湾长、湾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社区湾长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海湾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湾长制实施成效等。

第七条  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登记。根据区总湾长、湾长的要求和海湾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确定督察事项,报区总湾长同意后进行立项;区级湾长联系单位督察事项报区级湾长同意后进行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察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

(三)现场督察。督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察协调,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及时撰写督察报告将有关情况反馈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区级重要海湾专项督察情况应由即墨区级湾长联系单位汇总后报即墨区湾长制办公室备案。重大事项督察情况报告,应及时呈送即墨区总湾长、即墨区副总湾长、即墨区级湾长阅示。

第八条  对于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区湾长联系单位督办,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督办和区总湾长、湾长督办。

第十条  区级湾长联系单位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区级湾长批办事项;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湾长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区总湾长、湾长、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区总湾长、湾长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区级湾长联系单位、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督办对象为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区级湾长联系单位“督办函”由区级湾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督办函”由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主任签发;区总湾长、湾长 “督办函”按程序分别报请区总湾长、湾长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主体,分别报请即墨区湾长制办事机构或即墨区级湾长联系单位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湾长制办事机构或区级湾长联系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或镇级湾长联系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督办事项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湾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督查室或市委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田横岛度假区湾长制镇级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湾长制镇级验收工作,确保全面实行湾长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湾长制建立情况进行的镇级验收。

第三条  验收主体和验收对象

镇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是湾长制镇级验收的实施主体;湾长制工作机构作为验收对象,应根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验收内容

主要是按照时间节点对湾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包括实施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的建立、责任落实、工作制度的制定、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督导检查、培训宣传等。

第五条  评分方法

验收进行量化赋分,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验收赋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情况自查自验完成后,向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提出区级验收申请。

(二)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三)实地验收前一天,验收组提前通知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四)验收组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和区级湾长制工作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听取汇报。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汇报湾长制建立情况。

2.查验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3.问询。验收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区级湾长制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4.讨论、赋分。验收组根据资料查验及问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赋分。

5.情况反馈。验收组组长反馈存在的问题。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和评分表报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

第七条  时间安排

2018年3月1日前,各社区湾长制建立情况完成自查自验并申报镇级验收,逾期不提请申报的视为未通过验收;3月30日前,完成区级验收。

    第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应在验收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镇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区湾长制专职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向区总湾长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