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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8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制发机关: 即墨区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03-22
    • 发布文号: 即政办发[2018]30号
    • 索引号: 00516617300020020180024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即政办发〔2018〕30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8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青政发〔20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和满意度,经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有即墨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至99周岁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年满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200元;

      (二)年满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1200元。

      三、资金渠道

      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4月1日-4月30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户口簿复印载有本人信息和住址信息的两页),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进行申报登记,根据年龄分别填写《即墨区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见附件1)、《即墨区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见附件2)各2份。

      高龄津贴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本年度在个人申报登记时限前和申报登记期间去世的老年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享受当年的高龄津贴;符合条件但在当年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未办理个人申请手续的不再补办,也不享受当年高龄津贴。

      (二)审核审批(5月1日-5月31日)。各村(居)初审相关申报材料,并将初审名单公示7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村(居)公章,将申报材料上报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各镇街认真审核村(居)上报的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3、4),经各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老龄办,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即墨区老龄办”。区民政局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申报材料一份由区民政局留存,一份由各镇街存档备查。

      (三)资金发放(6月1日-6月30日)。区民政局将各镇街上报的材料审批汇总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待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后,由区民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银行统一发放给老年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关系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实施专人负责,切实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发放范围,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和形式,加大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力度,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开展。

      (三)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登记、审核、审批等工作,及时掌握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增减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出现漏报误报的,由相关镇街承担责任,并负担相关费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冒领高龄津贴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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