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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 制发机关:
    • 发布日期: 2018-02-12
    • 发布文号: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00516617300020020180017
  • 即政办发〔2018〕17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要求,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调整为150000元/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范围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补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可以自行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开垦耕地进行补充,也可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区政府统一补充。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占用耕地的,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其中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也可提交《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复垦承诺书》,并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由区政府统一补充。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按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08]57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与使用

    (一)耕地开垦费由国土部门负责征收,按规定缴区财政。凡未落实“占一补一”义务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整理新的耕地,国土部门要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与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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