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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更新时间: 2017-08-10

一、办理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2、《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七条;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

二、办理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

三、 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现场勘察;4、决定;5、办结。

 四、提交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拟报批水工程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原件2份,纸质);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2份,纸质);

4.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需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原件7份,纸质)

五、办理期限

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单位:即墨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电话:58667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