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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更新时间: 2017-08-10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第五条。

  二、办理条件

  1、在即墨市境内(大沽河等界河除外)河道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

  三、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核;3、实地核查、专家论证;4、审批;5办结。

  四、提交材料

  1、设置排污口申请书(原件3份);

  2、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原件5份);

  3、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排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原件3份);

  5、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简本及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需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或者地下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理期限

  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单位:即墨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电话:58667755